欧盟空气源热泵生态设计要求之测试方法
时间:2021-09-02 来源: 浏览:1004 作者: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13年8月2日发布了第(EU) No. 813 / 2013号委员会法规,该法规主要针对空间加热器和组合加热器等空气源能热泵产品提出了能耗、噪音、氮氧化物、颗粒物和碳氢化合物的排放等一系列限制措施。本文对该法规的核心内容进行解读,希望能够帮助国内企业在应对该法规方面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EU) NO. 813/2013法规的生态设计要求的测试方法和测试条件

1.测试的一般条件

1)测量时将室内环境温度控制在(20±1) ℃;

2)耗电量测量应乘以换算系数CC(2.5);

3)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应测量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总和,并用二氧化氮表示;

4)对于配备辅助的加热器,测量额定热输出、季节性空间供暖能效、水暖能效、声功率级和氮氧化物排放时应考虑辅助加热器;

5)额定热输出、季节性空间供暖能效、水暖能效的标称值,声功率级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应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数;

6)为加热器设计的任何热发生器和配备有此类热发生器的任何加热器外壳应分别使用适当的加热器外壳和热发生器进行试验。

2.锅炉空间加热器、锅炉组合加热器和热电联产空间加热器的季节性空间加热能效测量

季节性空间加热能源效率ηs应测量激活模式下的季节性空间加热能源效率ηson,同时考虑温度控制、辅助耗电量、备用热损失、点火燃烧器耗电量(如适用)的贡献进行修正,对于热电联产空间加热器通过将电效率乘以2.5的转换系数CC进行修正。

3.热泵式空间加热器和热泵组合式加热器的季节性空间供暖能效测量

1)为确定额定性能系数COPrated或额定一次能源比PERrated、声功率级或氮氧化物排放量,应采用表9中规定的标准额定条件,用标称的额定供热能力。

2)有功模式性能系数SCOPon或有功模式一次能源比SPERon应根据部分负荷加热Ph(Tj)、辅助加热容量sup(Tj )(如适用)和每箱的箱比性能系数COPbin(Tj)或箱比一次能源比PERbin(Tj )进行计算,并按箱子适用条件的箱子小时数加权,同时考虑以下条件:

— 表10中列出的参考设计条件;

—  法规中所列平均气候条件下的欧洲基准加热季节;

—  如果适用,由循环引起的任何能源效率降低的影响取决于加热能力的控制类型。

3)参考年供热需求QH应为采暖设计负荷Pdesignh乘以年等效工作模式小时数HHE(2 066 h)。

4)年能耗QHE计算方法:

— 参考年供热需求量QH与有功模式性能系数SCOPon或有功模式一次能源比SPERon和在加热季节,关闭恒温器、待机和曲轴箱加热器模式的能源消耗。

5)季节性性能系数SCOP或季节性一次能源比SPER计算为参考年供热需求QH与年能耗QHE之比。

6)季节性空间供暖能效ηs为季节性性能系数SCOP除以转换系数CC或季节性一次能源比SPER,考虑温度控制修正;对于水/海水—水热泵空间热水器和热泵组合热水器,还要考虑一个或多个地下水泵的耗电量。

4.组合式热水器的热水效率

组合式热水器的热水能效ηwh的计算为,标称的参考能量Qref与按下述条件测量的耗电量之间的比:

1)应使用法规中列出的负载(按时间段)进行测量。

2)应按如下规定测量24 h:

— 00:00至06:59,不排水;

— 从07:00开始按标称的负载级别排水;

— 从上次放水结束到24:00,不排水。

3)标称的负载级别应为最大负载级别或低于最大负载级别的负载级别。

4)对于热泵组合加热器,以下附加条件适用:

— 热泵组合加热器应在表9规定的条件下进行试验;

— 以通风排风为热源的热泵组合加热器应在表11规定的条件下进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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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EU) NO. 813/2013法规实施后对我国出口企业带来的影响

目前我国仅对部分热泵产品实施了强制能效等级要求,如GB 30721-2014 《水(地)源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577-2015《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9541-2013《热泵热水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721-2014 《水(地)源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454-2008《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并且我国国家标准规定的能效指标普遍低于(EU) NO. 813/2013要求,而且(EU) NO. 813/2013还对噪音、氮氧化物排放做了严酷的限制。因此以我国热泵行业的普遍研发、设计和生产能力,想完全满足(EU) NO. 813/2013的各项指标要求,势必需要大幅增加产品的制造成本,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热泵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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