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工业日用电器分会
协会章程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工业日用电器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分会名称为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工业日用电器分会(以下简称分会), 英 文 名 称 为 Industrial and Daily-use Electrical Appliance Institute of China Electrical Equipment Industrial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 IDEAI。 

第二条 本分会是由日用(家用)电器、工业洗涤设备及其零部件制造、用户单位和有关的科研、设计、院校、工程成套、销售等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非营利性的、不受地区、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限制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分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为振兴和发展我国电器工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分会是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协)的分支机构,在中电协的领导下,按照中电协的统一工作布署,结合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分会会址设在广州市,秘书处承担单位为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科学城开泰大道天泰一路 3 号,邮编:51066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基本职能是沟通、协调、自律、服务,进行工业日用电器行业的自律规范,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向会员传达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贯彻落实。 

(二)收集国内外本行业基础资料和调研相关情况,向政府提出本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建议,协助政府组织编印行业发展规划和推动行业内相关方面的协调发展。 

(三)协助政府规范市场行为,受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的反倾销工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开拓市场和建立公平、有序竞争的外部环境创造条件。 

(四)受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行业标准化管理以及相关标准化工作。 

(五)推动信息化带动传统产业的进程,组织信息化技术研究,组织建立本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开展对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编辑行业情况介绍、产品综合样本等资料,出版行业内部和面向社会的有关刊物。根据授权搞好本行业的统计工作,组织开展行业经济运行分析。 

(六)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产品质量,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本行业质量管理和产品认证,科技成果鉴定与评审工作,组织本行

业产品质量的分析和评价工作,收集和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协助企业对产品质量进行诊断、咨询。 

(七)实施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并督促会员遵守。 

(八)开展技术咨询,组织技术交流,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九)推动本行业节能、环保技术和节能、环保产品的发展。 

(十)组织交流企业改革、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经验,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协助政府推动企业和行业组织结构的优化。 

(十一)开展本行业价格、税收、资金信贷等情况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制订和调整政策提出建议。收集、整理、分析产品价格、税收

的信息,组织行业内投标、产品价格的协调工作。 

(十二)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劳动管理、分配制度等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开展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工作。 

(十三)开展国内国际交流活动工作,与国内外行业相关组织建立正常的联系和交流,为行业、企业开拓市场服务。 

(十四)协助中电协,组织境内外本行业产品和技术的全国性、国际性展览会。 

(十五)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和中电协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分会受中电协委托,只接纳单位会员按专业参加本分会的活动,入会的会员均为中电协会员。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分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分会书面报告并由分会报告中电协。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向分会书面报告并由分会转报中电协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电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电协章程和本分会工作条例; 

(二)有加入中电协的意愿; 

(三)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日用电器、工业洗涤设备及其零配件生产制造,及相关企业、用户单位和有关的科研、设计、院校、工程成套、销售、地

方协会等法人单位。 

第九条 各申请入会单位须填写 “入会申请表”及提供有关资料,交本分会秘书处,由分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分会理事会批准。分

会秘书处将“入会申请表”报中电协备案,由中电协颁发统一印制、编号的会员证书。入会申请以分会审批通过之日算起。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中电协和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分会领导人员、工作人员及分会的工作提出批评、质询、建议,并进行监督; 

(三)参与本分会举办的活动,优先取得有关信息、资料,并优惠享有本分会组织的交流和转让的科技成果; 

(四)对涉及本行业内部需要协调的问题以及涉及与其他行业和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以至需要诉讼的问题,有权要求本分

会予以协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电协章程和本分会工作条例、行规行约,执行中电协和分会有关决议,维护中电协和本分会的信誉和合法权益; 

(二) 积极参加中电协和本分会组织的活动,并努力完成中电协和本分会安排的工作任务,及时向本分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接受本分会的评议或调解,积极协助本分会对涉及本行业、本单位有关利益问题的协调; 

(五)为维护中电协和本分会的团结、统一和工作上的协调,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中电协和本分会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交回会员证,由分会报中电协备案。会员退会不退会费。会员届内如无故两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中电协和本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行为,按入会审批权限,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电协核准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在中电协规定范围内确定收取会费的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分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电协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四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经民主协商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单位不能履行义务,经理事会决定,可以进行

调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审定分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议通过本分会的行规、行约。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审议理事的变更; 

(六)决定本分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置、撤销、合并;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根据理事长提名,选举秘书长; 

(九)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聘任副秘书长; 

(十)推举荣誉理事长,聘用顾问; 

(十一)领导本分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分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热心行业工作,办事公正;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四)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聘任秘书处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必要时可委托副理事长行使其上述有关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分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内部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三)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秘书处内部设立若干工作部门的建议;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分会的日常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设立制冷器具、通风器具、电热厨房器具、洗涤机械等工作部。 秘书处由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及工作人员若干名组成,并可根据需要设常务副秘书长一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理事会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单位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国内团体或个人的捐款; 

(三)政府部门给予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担任中电协理事以上的单位,会费按照中电协要求,直接上缴中电协。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一)本分会组织开展的行业活动经费; 

(二)出版会刊和编印资料等费用; 

(三)秘书处开展工作所需费用; 

(四)常设办事机构等工作人员工资、津贴等费用; 

(五)表彰分会工作人员及活动积极分子的奖励费用; 

(六)其他正当支出; 

第二十九条 分会活动经费由分会秘书处负责管理,接受理事会监督,定期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收支情况。 

第三十条 本分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及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运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交接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分会换届或更换理事长、秘书长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修改的工作条例,须在召开会员大会前,经中电协审查同意,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中电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电协审查同意后即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电协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工作条例经 2014 年 10 月 22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自中电协核准之日起生效。